译者手记︱唐宋之际的国家、地方与财政
在历来的中国史研究中,通常以中央集权的建立和不断强化作为中国历史进程的大方向,而强调从“中世”到“近世”形成了君主独裁制的唐宋变革论,更是推动了这种研究思路的定型。时至今日,唐宋时期的中国经历了重大社会变革已经成为中日两国学界的共识。自八十年代以来,围绕唐宋时代各方面的研究越发精致入微,然而研究的碎片化也日益显著,宏观学术思考的不足,更是加深了这样的困境。如何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整体地把握唐宋时期、乃至整个中国“前近代”(即中国学界所说的古代)史的国家特质,已然是中国史研究中必须要考虑的课题。
对此,主要由渡边信一郎、岛居一康、宫泽知之等日本学者组成的中国史研究会的研究值得我们深思。他们都出身京都大学东洋史学研究室,从七十年代开始,受当时京大经济学部中村哲教授对马克思历史理论重新诠释的影响,他们通过一系列共同研究,批评此前中国财政史研究过于偏重税制和收入方面,主张国家财政机能展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政治、经济统治关系。他们不仅仅局限于财政活动的制度层面的研究,更是将财政视为“专制国家”实现对基层社会统合的物质基础,在八九十年代之交提出了独特的“中国专制国家论”,为重新理解中国古代国家的历史特质提供了极具普遍意义的理论构架。
该论强调中国自战国以来的整个“前近代”时期,都是由主权集中的国家作为公共机能的执行者直接支配社会,通过对小农家庭剩余生产物的收取和再分配达到维持社会再生产的目的。也就是说国家财政行为是国家实现社会统合的关键所在,通过分析从剩余收取到社会再分配这一全过程,阐释前近代中国作为专制国家的性质及其存在的基础,首次展现了基于财政视角来深入把握中国历史发展脉络的重要性。这不仅可以说是中国经济史研究上的里程碑,而且成为笔者读博期间考察唐宋变革期国家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方法论。
然而,专制国家论强调了“国家化”的特征,不承认中间权力团体的存在,构建的是国家与小农民社会直接对立的“专制国家-小农社会”这种高度二元化的国家统治模型。这里的“国家”,在渡边先生等人的表述中,指的是以皇帝为顶点的统治机构,即“官府联合体”,这一概念同时包含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把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视为一个绝对的整体(“単一の総括体”)。这一点在他们对唐宋时期的财政史研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渡边信一郎和岛居一康分别重点研究过唐代、五代和宋代的国家财政体系中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演变。前者认为唐前期并无地方财政、只存在直接包纳全国土地的国家财政,而唐后期尽管出现了地方财政却一步步被中央财政权力所侵蚀,从而得出由唐至宋在财政上显示出中央集权趋势的强化这一结论。后者认为从五代后期到北宋期间,通过赋税的“系省”“上供”这些手段,地方自主掌握的财政权力逐渐被剥夺,在财务收支管理上实现了全国范围的一元化,地方财政事实上沦为中央财政的会计区分意义上的“地方经费”。此外,宫泽知之更是概述性地指出,尽管在唐代的后半期到五代期间,藩镇和州拥有独自的会计和经费,但仍在原则上只有中央财政而不存在地方财政。
可见,渡边先生等人的研究描述了中央政府如何通过积极吸收地方财政权力来建立完全一体化的国家财政体制。九十年代以来日本学界的唐宋财政史研究,可以说是深受中国史研究会上述观点的影响。但这样的研究思路里实际上存在着理论引导的因素,即在专制国家论中,从经济史、财政史的角度出发构建中国专制国家与小农社会直接对应的高度两极化统治的模型时,基于专制国家主权集中的原理,中央的角色属性与专制国家的概念高度重合,中央的财政行为被天然地视为专制国家的自我追求和实现,进而忽略了国家内部中央和地方各自所处的位置,特别是过度强调地方对中央财政行为的服从性,导致相对轻视了地方与中央在财政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以及互相之间存在某些制约的事实。
另一方面,在中国学界的财政史研究中,尽管在实证研究方面着手的课题比日本学界更加细化,展开了包括财政机构、收入和支出等制度各方面的研究,但对于从财政史研究出发,进一步揭示传统中国统治秩序中特有的性质和构造这样的意图则很是稀缺,而且在对唐宋时期的研究方面,地方的独特地位及其与中央的相互制约关系同样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中国史研究会成员们的论文虽然有不少早已被译成中文在中国发表,但遗憾的是,在国内学界似乎并没有引起过多少反响。
那么,如何克服上述中日两国在唐宋财政史研究中不应忽视的理论和视角缺陷呢?有意思的是,在有关宋以后时代的财政史研究中,出现了主张地方存在事实上的财政分权这样的观点。其中尤以岩井茂树的研究最具说服力,他基于明清时期地方的“正额外财政”的实证考察,批评了中国专制国家论中以集权性的国法直接贯彻到社会来统治民众的观点,认为地方政府作为直面民众的权力机关,实际上成为一种中间性的支配团体。不过,即使岩井先生的研究展示了中央集权财政的反面,但在他探索地方财政史的论述中,仍以专制国家是中国前近代社会的特质为前提。换言之,这里呈现出的传统中国统治秩序的模型是“专制国家- (地方)-社会”。这为我们重新审视唐宋变革期国家财政体系的运作方式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启示。
因此,笔者读博期间的一系列研究,即旨在批判性地吸收中国史研究会在唐宋时期财政史研究方面的成果,并参考岩井先生的观点,反思地方在国家财政支配结构中的定位,通过考察唐宋变革时期国家财政运作中的“非中央”视角,包括地方独特的财政立场和基层社会对国家经济整合的反应等方面,以期更深入地揭示传统中国统治秩序中被以往研究所忽视的一些特点。
不过,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课题,远非一份博士论文所能彻底阐明。所以笔者最终呈现的博论题为《唐宋变革期的国家与经济——围绕唐代的财政、税法、货币》(唐宋変革期の国家と経済——唐代の財政・税法・貨幣をめぐって),内容上虽然涉及五代至宋初的情况,但主要研究对象是唐代的中央、地方和社会的经济关系,整体上研究重点放在财政、税法和货币三个领域。从这些领域中选取了四个主题做详细探讨:藩镇财政权力的来源、两税法的确立、两税的基本结构、铜钱流通的特性,每个主题分别构成一章,也各是独立的论文,其中已发表见刊的只有前两篇,由于毕业后工作繁忙,第三篇被审稿后至今仍在有待修改的阶段,第四篇也尚未有瑕投稿。
具体而言,各章依次针对唐代前半期的支度使一职的演变、私铸钱的流通实况,以及后半期的两税法成立史、两税的税额分配方式这四个重要问题,通过对常用史料的重新考察和新史料的发现,提出了一些有别于以往传统认识的新见解。
首先,第一章《唐代前期的支度使——对藩镇财政权力起源的一个考察》(唐前期の支度使——藩鎮財政権力の起源の一考察)的中文版发表于《唐研究》第27卷,该章阐明了支度使这一财政职务在唐代前期经历了行军支度使→军镇支度使→道支度使这三个阶段,最终作为道支度使一职融入节度使制度,并成为安史之乱以前节度使财政权力的来源。
自唐初以来,支度使随着行军编制而临时设立,负责军事物资如粮食、武器的筹算和分配事务,该职务随着行军的解散而撤销。高宗后期,随着行军驻扎在边境地区并成为军镇,相应地也由附近的地方官兼任军镇的支度使,继而出现管理多个军镇财务的情况,推动了军区化的进程。中宗、睿宗复位时期,道支度使取代了军镇支度使,军事财务管理范围从军镇扩大到州县。进一步到玄宗初年,在边境的六道都设有支度使。至开元中期,兼任道支度使的节度使掌控了道内的军事财务,从军事财政方面为藩镇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然而,支度使的权限范围存在原则性限制,虽然节度使借此有权干涉区内州县的财政,但并非完全统管。从支度使的事例可以看出,作为中央加强针对具体财务的管理而产生的财政使职,尽管从用意上来说是为了强化财政集权,但在实际发挥效用的过程中却会出现异变,容易与地方上的军政权力相结合,反向推动地方分权事实的形成。
其次,第二章《杨炎的“量出以制入”与两税法成立的再考》(楊炎の「量出以制入」と両税法の成立再考)的日文原版发表于《东洋史研究》(東洋史研究)第78卷第1号,并获得日本汉学研究奖项——2020年度“芦北赏”(蘆北賞),该章通过重新审视从杨炎最初提出到两税法正式实施的过程,反驳了自日野开三郎以来中日两国学界在两税法成立史研究中普遍沿袭的“量出制入”原则和“抑藩振朝”观点。
对于“量出制入”,以往的研究一直存在误解。实际上,这里的“出”在史料中并非财政支出之意,而是指百姓向国家提供的人力、财力,即杨炎所说的量出制入,是根据百姓纳税能力确定财政收入的一种办法,是其构想的财政收入新体系中的定税原则。至于“抑藩振朝”观点所代表的唐朝中央财政得以强化这一认识,笔者通过考察过去从未被两税法研究者们注意到的大历十四年州府户籍编制失败一事的经过,对此提出了否定的看法。结合实际颁布的两税法中引入定额制(税额整体固定化)和放弃杂徭合并这两点,可以充分体现出唐朝中央在面对地方政府对税制改革消极态度时的妥协和让步。最终,杨炎计划的中央集权意图未能实现,两税法是在地方财政利益和中央财政收入增加之间取得平衡,才得以推行,并没有真正起到削弱藩镇和州的财政权力的作用。此后,唐朝中央最关注的只是上供额能否确保。两税法的成立非但不意味着中央集权化,反而可以视为,唐朝中央放弃了自律令制以来国家财政运作的根本手段,即中央通过户籍控制地方征税的这种方式。
再次,第三章《唐代两税法的基本结构及其变迁——从“均的理念”的视角来看》(唐代両税法の基本構造とその変容——「均の理念」の視点からみる)源自翻译渡边先生《传统中国的均平秩序——经济与礼乐》(伝統中国の均平秩序——経済と礼楽、『中国史学』第27卷)一文时受到的启发。该章阐明了建中元年成立的两税法无论钱额还是斛斗,都以财产等级作为税额分配基准,具有资产税的性质;而从后周开始的新两税法,则将田地等级作为钱额和斛斗的税额分配基准,具有土地税的性质。
在中国史上“均”字具有两重含义,一是基于差等的均,强调的是不同等级间的相对公平,二是一律相等的均,强调的是不分等级的绝对公平。以往研究由于没有充分理解两税法相关史料中“均”字的意指,一直未能解释清楚斛斗的税额分配方式。在两税法实施初期,构成各州两税的钱额和斛斗的各自定额依据其实不同,前者是根据大历年间的最高征税额确定的,而后者是根据大历十四年的开垦额和每亩税率计算出的税额。然而,两者在将定好的税额分配给民户时,按财产多寡划分等级的办法则是相同的。随后,为了应对愈发恶化的税负不均问题,华北的同州和南方的浙西等地,陆续出现了由地方官主导的根据田地肥沃程度分配斛斗税额的情况。到了后周世宗时期,仿效同州的改革实施了“均田”,首次将田地肥沃程度同时作为钱额和斛斗的普遍税额分配基准。北宋继承并进一步普及了这一做法,最终形成了可以称之为新两税法的体制。无论配税的依据是建中两税法下的户产等级,还是新两税法下的田地等级,两税的征收都是以差等的均思想为原理,原则上具有调节税负的机能。
最后,第四章《唐代铜钱流通问题——前半期的钱荒和私铸的再探讨》(唐代における銅銭流通の問題——前半期の銭荒と私鋳の再検討)是笔者涉足货币经济史课题的尝试,深受上述中国研究会核心成员之一、也是日本学界目前在中国货币史、尤其铜钱方面的研究领域中最具盛名的权威学者宫泽先生的影响,是我读博期间最后两年的学术兴趣所在。该章澄清了自开元年间以来被称为钱荒的唐人议论的实质,进而阐明在唐朝前半期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私铸钱的作用及其流通原理。
所谓唐代钱荒的印象,只是源于唐人将物价下跌的原因归结于货币不足的一种推测,属于朴素的传统货币数量论范畴,并不能据此得出唐代铜钱流通量一定不足的结论。为了摆脱唐人的这种认识所带来的束缚,必须重新考察唐代铜钱流通情况和社会上的货币需求之间的关系。笔者以高宗时期私铸钱被民间认为应与官钱等价、甚至一度在大钱政策中被唐朝政府事实承认这一点为线索,利用唐前期唯一明确可知的铜材市价、即开元末年的160文,分析了官钱在民间流通的实际价值,并在此基础上估算了私铸钱在逐利的前提下铸造质量的上限。进而通过重新梳理唐前期有关私铸现象的描述,以及国家针对私铸的政策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变化,揭示了从史料(主要集中于两京地区)中有迹可循的高宗直至玄宗天宝中期,尽管官方在原则上一直坚持打击私铸,但在民间的货币流通领域,私铸钱却以远超官钱的规模作为市场交易的主要媒介,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反而成为民间交易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保障,其中的缘由固然有官钱铸造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一面,但更重要的是,在铜价不断上涨导致私铸成本日益提高的背景下,这期间私铸钱的普遍质量始终没有滑落到传统五铢钱的范围以下,所以能够延续七百余年来被五铢钱所深刻影响的铜钱使用习惯,而被人们接受为具有等同于官钱的一枚即一文的交换价值。以往的研究总是将历代层出不穷的私铸视为中国货币经济史上的负面问题,但笔者在史料分析时反复强调,记载私铸的“恶钱”“滥恶”等包含贬低色彩的词汇只是出于官方立场的描述,并不符合私铸钱实际的质量和在经济上产生的影响,恰恰相反,数次造成交易停滞、物价腾贵等恶劣后果的是官方对私铸的打击政策而非私铸本身。
以上各章之间虽没有紧密的联系,但都围绕一个共同的主题,也就是唐宋变革时期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之间在经济方面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通过笔者博士论文的初步探讨,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出这些关系的多面性。不仅仅是拙作考察的某个具体时代,从方法论的层面来说,更应受到充分重视的是,在审视作为传统中国维持有序统治的重要手段——财政体系时,我们不应只是将国家视为单一绝对的整体,而是需要重视在专制国家的形象之下,其内部的地方政府,以及作为国家统治对象的基层社会各自所扮演的真正角色。笔者正是沿着这个思路进行实证研究的一个尝试,希望能够对学界略有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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