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就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记者:请问本次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有什么考虑?
徐全兵: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要求,把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作为重点,部署开展了“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药品案件办案力度。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10862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8240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7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24件,支持起诉26件。在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有504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诉请惩罚性赔偿金额共计5.8亿元。
2022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部署贯彻落实,开展了“消”字号产品非法添加药物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引领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持续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最高检本次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紧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宣传、寄递等各环节的安全问题,集中呈现了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型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做法和成效,也为下一步这个领域案件的办理和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记者:请问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徐全兵: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监督违法类型多样化,涉及药品生产销售各环节。此次发布的8件药品领域典型案例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包含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等多类问题。如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对生产、销售假药,侵害老年人身体健康的违法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浙江省海盐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治养生保健领域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乱象;云南省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对广播电台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及处方药广告进行查处。
二是监督方式多元化,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提起诉讼、整改效果“回头看”、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推动药品安全监管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重庆秀山县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并通过常态化开展“回头看”,确保检察建议真正落到实处。江西会昌县检察院针不少中草药铺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情形,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整改后,及时组织公开听证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同时对当地中医药行业及中草药种植业进行专题调研,形成报告呈送县委、县政府,为当地中医药产业有序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三是依法能动履职,以系统思维深化溯源治理。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坚持运用系统思维,注重以点带面,以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目标,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社会面的效果。如贵州织金县检察院针对农村医疗机构过期药品处理不规范问题,分别向卫健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并与两家行政机关建立《农村医疗机构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动农村医疗卫生综合治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网上平台药店违法销售处方药问题,以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网上平台药店进行监管、推动网上平台加强自律监管为抓手,共促网络销售处方药规范化。河南濮阳市检察院针对寄递企业执行药品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制度不到位而出现的通过寄递渠道运输、买卖伪劣药品问题,督促邮政部门开展寄递行业专项整治,压实寄递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规避寄递安全风险。
记者:请介绍一下在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况?
徐全兵: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制度安排。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家中央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协作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2021年7月1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办理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前期,我们组织对全国检察机关2020年至2021年办理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初步总结了办案经验,重点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完善奠定了基础。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80%左右的案件针对违法情节恶劣、主观过错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真正实现了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对潜在的违法者也起到了有效地震慑。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针对违法行为人明知为假药仍通过诊所、药店对外销售的情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在刑事案件量刑时综合考虑,在过罚相当的原则下,一方面通过释法说理,让违法者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通过惩罚性赔偿有效震慑和警示了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
记者:请问检察机关接下来对加强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什么举措?
徐全兵: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最高检党组具体部署要求,聚焦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溯源治理,持续深入推进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体制优势,督促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针对药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特别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以及违规销售激素、麻醉、精神药品等突出问题加大办案力度。二是努力提升办案质效。全面落实最高检党组“质量建设年”各项举措,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指导省、市级检察院直接办理一批药品安全领域重大复杂案件,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落实持续跟进监督理念,常态化开展“回头看”,确保办案取得实效。三是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独特职能作用,结合“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和“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两个专项监督活动,更加注重办理公益受损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好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制度机制,集中力量“啃硬骨头”“打歼灭战”。四是推动形成保护合力。深入落实《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药品安全保护工作合力。持续推进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联合调研、发布典型案例、出台指导意见等方式,凝聚各方共识,推动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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