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同行斥责“4个菜1500元”价格虚高:马蹄螺是低价海鲜,仅几元钱一斤
极目新闻记者多方了解发现,在多个APP平台,侨民海港海鲜加工城自两年前开始,就被网友诟病价格高、菜难吃。28日上午,多名北海当地餐饮同行发声,称该店已经影响了当地声誉,诚信经营的商户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官方通报(图片来源 北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涉事店面被平台标注“奢侈消费”
据时间视频1月26日报道,24日,有游客爆料到广西北海银滩游玩后,被一出租车司机带去饭店用餐被宰。游客称,商家上了油螺辣炒、龙顶清蒸、马蹄、贵妃辣炒4个菜,共计花费1500元,晚上回民宿才知道被宰,心里很难受。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某团购平台,食客关于侨民海港海鲜加工城的评价,几乎清一色是差评,其中不乏“黑店”等标签。食客抱怨最多的是价格高,不少食客称因赶时间被出租车司机骗到该店,进店后老板各种忽悠,结账时发现价格特别高。
被平台标注“奢侈消费”(图片来源 网络)
在两个地图APP平台,这家海鲜店显示的人均消费分别为494元/人、542元/人,其中一个平台上,该店被标注了“奢侈消费”的标签。
网友讲述消费遭遇(图片来源 网络)
有网友称,自己在去年年底到北海旅游,当时包了辆车,在北海逛了一上午,询问司机哪里有好吃实惠的海鲜。司机很面善,看着也很和气,说有家店他入股了,味道也还不错,平价消费,于是将其带到了这家海鲜店。
这位网友在店里点了生蚝、鲍鱼、油螺、面包蟹,还有虾。其中鲍鱼个头很小,油螺一盘400元,面包蟹500多元,而且味道很难吃。
还有网友评论称,在这家店点了一只面包蟹和一只海螺,花费1000多元,而且蟹肉吃起来是散的,还有苦味,明显是死蟹。
网友“waterr”称,进店前跟顾客说鲍鱼3元,生蚝2元。进店后,介绍一大堆贵的,“如果你不点贵的,去问便宜的就不搭理你,再问就说‘不点就走’。”
网友评论(图片来源 网络)
北海餐饮同行斥责店面“价格虚高”
北海市侨港镇一家知名海鲜餐馆负责人刘先生(化姓)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他对此事十分关注,这件事对当地餐饮行业和北海市的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对于涉事餐馆的行为,他感到十分气愤。他认为,消费所点的四个菜品中,除了龙顶(龙趸)的价格和鲜活度没有问题外,其他的菜品可能都存在调包、价格虚高、以次充好的情况。马蹄螺在当地属于低价海鲜,价格一般在每斤几元钱,肉质差,壳重,当地人一般不吃这种螺,餐馆也不会向顾客推荐这种螺,“上述四个菜品在重量上可能也存在斤两不足的情况。”
侨港镇另外一家海鲜餐馆负责人黄先生介绍,此事发生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向全体餐饮行业经营者发出了提醒,要求餐饮企业诚信合规经营。
他认为,从涉事海鲜店的标价来看,油螺和龙趸标识的价格是正常行业水平,如果没有调包少称的话,收费属于正常情况。但马蹄螺和贵妃螺的价格偏高。
黄先生表示,海鲜市场的水很深,尤其是各种海螺,个别不良餐饮商家往往利用消费者对海鲜的不了解,除了在价格和斤两方面外,往往利用以次充好的伎俩坑骗消费者,影响当地餐饮行业的声誉。他们作为诚信经营的商户,对此情况深感愤怒。
北海市侨港镇一家餐馆老板汪女士介绍,马蹄螺很难吃,他们餐馆不卖这种螺,涉事餐馆高价售卖这种螺属于宰客行为。
28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北海市银海区侨民海港海鲜加工城(侨港渔村美食),电话均无人接听。
网友消费截图(图片来源 网络)
律师称店家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1月28日北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关注到该事件后,高度重视,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据调查,该店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证件名称为“北海市银海区侨民海港海鲜加工城”,该店所用电子秤经检定合格。
店面海鲜池内的海鲜产品全部明码标价。经与北海市内多家同档次餐厅进行价格比对,该店定价基本符合春节期间海鲜餐饮消费价格;顾客消费的四类海鲜产品经加工、烹饪后的价格在合理区间。
调查发现,该店家存在支付出租车司机回扣招揽客人、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即匆忙配菜下单、部分海鲜经烹饪后份量略少等问题。
北海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已责令该店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立案处罚。店家表示将向消费者致歉并退款。对涉事出租车司机,相关部门已责令出租车公司对其进行约谈、罚款和限期停运的处罚。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涉事餐馆在面对高额消费时,未充分沟通即快速配菜,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部分菜品份量与称重不符,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另外,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行为。
涉事餐馆给出租车司机回扣招揽顾客,涉嫌不公平竞争,同时将成本转嫁在消费者身上,进一步造成了不公平交易、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况。
袁三慧称,以上违法行为,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处以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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