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和四名麻友喝酒后回家途中跳河身亡,麻友要担责吗?
记者 | 任弯湾
同桌打麻将、喝酒后,其中一人回家路上不幸坠河遇难,麻友需要担责吗?
近日,在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就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件。近日,刘女士(化姓)向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反映,2月10日晚,31岁的弟媳陈女士(化姓)和四名麻友打麻将、喝酒直到第二天凌晨2时许。其丈夫刘先生(化姓)接到消息后开车前去接她回家,但中途出现意外,陈女士跳河不幸身亡。
陈女士家属认为,当晚和陈女士一起喝酒的麻友没有承担必要的救助和照顾义务,希望四位麻友能承担责任。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陈女士系自己跳河溺水死亡,家属无异议。家属的诉求是否合理?记者咨询了律师意见。
与朋友打麻将喝酒后,
女子回家途中不幸坠河遇难
陈女士的姑姐刘女士告诉记者,2月10晚间,陈女士和四名男子一起在麻将馆打麻将。11日0时20分许散场后,几人一起去喝酒,一直喝到凌晨2时许。
“那天晚上下点雨,她已经喝醉了,就叫我弟弟去接她。”刘先生开车去接陈女士回家,无奈陈女士不肯上车,自己在前面骑摩托车,刘先生只好开车跟在后面。雨天路滑,陈女士骑车途中打滑摔了一跤,突然情绪激动,给家在贵州的生父母去了电话,第一次透露了轻生的念头。
行至桥边,看陈女士似乎有轻生举动,刘先生没来得及停好车、立马跳下车一把拽住妻子。“坐下来之后我弟一直抱着她,两个人在桥上坐了一个多小时。”刘女士回忆,当时弟弟问妻子“好点没有”,陈女士回答“好多了”,然后说自己想抽烟。刘先生转身去车上取打火机的瞬间,陈女士跳进了河水里。刘先生随即报警。
△陈女士家人正在想办法打捞遗体。
2月15日,陈女士的遗体被打捞上来,送至殡仪馆。据刘女士介绍,弟媳陈女士今年31岁,是贵州人,在双峰当地做护士,有两个孩子。“从来没有透露过有轻生的念头,性格很开朗,所有朋友都觉得这件事情不可思议。”
△陈女士家人在组织打捞遗体。
2月20日,记者从刘女士处获悉,家中正在为陈女士办后事。他们认为当晚和陈女士一起喝酒的麻友没有承担必要的救助和照顾义务,希望四位麻友能承担责任。
记者从当地公安机关获悉,经调查,陈女士系自己跳河溺水死亡,家属无异议。
律师:麻友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在于麻友的行为是否违法
陈女士家属认为,当晚和陈女士一起喝酒的麻友没有承担必要的救助和照顾义务,希望四位麻友能承担责任。家属的诉求是否合理?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
刘凯分析认为,如果当晚陈女士与麻友打完麻将后,相约共同饮酒、且丈夫刘先生没有来接其回家,因几人共饮行为使共饮者产生互相提醒饮酒不过量和对醉酒者的照顾及安全注意义务,而有义务作为却不作为及作为不当的,构成侵权。因此,麻友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麻友的行为是否违法,主观是否过错,且陈女士坠河身亡与麻友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刘先生前来接陈女士回家,陈女士依然坠河身亡,此事家属追究麻友的责任是否合理?刘凯分析认为,如果麻友尽到了必要的救助和照顾义务,不存在过错,且陈女士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在这种情况下,陈女士的家属如要追究麻友的责任,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至于“必要的救助和照顾义务”,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在场的各参与者的身体状况、神智、言行等,同时是否存在劝酒,甚至灌酒等行为。在共饮人出现醉酒、意识模糊、言行异常等情况时,是否充分履行对其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受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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