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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于宁杰:建议监督删除疫情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23-03-11 10:29:43来源:

全国人大代表于宁杰。 受访者供图

随着国内平稳进入新冠“乙类乙管”常态化防控阶段,各种“码”已经淡出公共生活,如何处理涉疫个人数据,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澎湃新闻了解到,今年新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合伙人于宁杰对此十分重视,呼吁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法执法检查,监督删除疫情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过去三年,全国各地为防控疫情通过“健康码”、“行程码”等收集了大量的自然人实名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家庭成员及关联关系信息、健康信息、行程行踪信息等。这些个人信息是政府部门及疾病防控机构为疫情防控的目的行使管理权力进行的收集,收集对象基本涵盖居住在国内的全体公民和部分外国人。

于宁杰指出,对于上述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并无全国统一的规范,有的地方将“健康码”与公交、社保、支付系统对接,形成互联互通,因个人信息处理不当引发争议的报道屡见不鲜。

对此,于宁杰表示,目前我国新冠疫情防控进入了“乙类乙管”的常态化防控新阶段,“健康码”、“行程码”陆续停止运营,对于已经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如何处理,各地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疫情防控过程中,公民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没有同意权,对后续信息安全没有控制权,已引发了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在疫情防控措施改变后,如对已经收集到的海量个人信息处理不善,一旦被泄露、滥用,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对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于宁杰表示,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不需取得个人同意。但是,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程序,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当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面临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十分必要,监督相关部门对于疫情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彻底删除使之不可恢复,消除侵犯公民信息权益危害国家信息安全的隐患,更是刻不容缓。”于宁杰表示。

对此,于宁杰建议,全国人大在今年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相关政府部门删除为疫情防控目的所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对违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强化管理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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