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醋厂使用冰乙酸被罚 专家: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不可用于食醋
近期,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通报全市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其中,太原市清徐县一家醋厂销售冰乙酸勾兑食醋被罚款一案引发关注。
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清徐县某醋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某,在明知冰乙酸不可用于食醋的情况下,仍向刘某等人购买冰乙酸,勾兑成食醋后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67.59万元。2023年4月,清徐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上述公司罚金40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1.38万元;判处被告人武某等14人有期徒刑1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
冰乙酸即无水乙酸,又称为冰醋酸,是一种无色液体。纯的乙酸在低于熔点时会冻结成冰状晶体。食品级冰乙酸作为食品添加剂用在相关的食品加工中。
2016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1886.10-2015)正式实施。由发酵法生产的以乙醇为原料制得的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称之为冰醋酸,可以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作为酸性调味的添加剂。张国华表示,“食品级冰乙酸按照食品添加剂要求合理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019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2719-2018)中要求,食醋是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其中,明确提出冰乙酸(又名冰醋酸)、冰乙酸(低压羟基化法)不可用于食醋。张国华说,“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级冰乙酸是食品添加剂,可用于酸性调味食品,但不可用于食醋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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