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郭金刚、杨建军、郝玉良提起公诉
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郭金刚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串通投标、洗钱案提起公诉
日前,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郭金刚(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洗钱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金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金刚利用担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庄煤矿矿长,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王庄煤矿矿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指使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杨建军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建军(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建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郝玉良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辽宁省辽阳市水利局原二级巡视员郝玉良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郝玉良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郝玉良利用担任辽阳市弓长岭区委常委、副区长,辽阳市太子河区委副书记、区长,辽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辽阳市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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