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从后门抢上公交车,致下车乘客摔骨折,法院判上车女子赔偿
受伤的王女士诉称,她乘坐公交车到站后,按照规定从后门下车,而郭女士从公交车后门抢着上车,跟正要下车的自己迎面撞上,自己绊倒在站台,导致左脚踝腓骨骨折,故要求郭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400元。
郭女士辩称,并非其将王女士绊倒导致受伤,而是双方落脚点重合,移动位置重合,且自己并未作出上车的动作,也未接触到公交车,是王女士未注意到站台人流,也没有注意到公交车后门下车人流,属于意外事故,自己同意承担医药费,但其余费用则不同意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发过程,系郭女士从公交车后门上车时与王女士相撞,导致王女士脚踝骨折,郭女士虽主张并非其将王女士绊倒,其没有过错,但其就此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事发后郭女士书写书面材料认可其应就此承担责任。郭女士虽主张书面材料系其在王女士及王女士丈夫胁迫下书写,但就此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另外,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调查取证的情况,法院可以认定是因郭女士的过错导致王女士受伤,故对王女士因此导致的合理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本案发生场景为公交车,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两门公交车一般是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三门公交车一般是前后门上车,中门下车,且为了避免拥挤、发生意外,采取的是先下后上的方式。再者,公交车到站后,通常也有车内广播提醒乘客上下车的方式。在本案中,郭女士在公交车停靠后从后门上车,且未等车上乘客全部下车后再行上车的行为,导致王女士摔倒,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对郭女士该行为导致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共交通出行是绿色出行方式,提醒各位在日常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先下后上,按照指示乘车,避免因一时抢快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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