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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发布时间:2024-03-30 09:27:09来源:
新修订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   制定于1999年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下称《条例》),是全国第一个省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实施25年,该《条例》迎来了第三次修订。3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条例》。

修订后的新条例共七章63条。修订后,《条例》加大了法律援助力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如增加高龄失能老年人就近申请法援、放宽残疾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等。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永康介绍,本次修订后,《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优化便民服务制度,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贫弱群体。

《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包括放宽残疾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从“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修改为“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增加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将“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和“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列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情形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进一步放宽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等,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贫弱群体。

此外,为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条例增加了可以采用邮寄、网络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规定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另外还规定了先行提供法律援助。“通过上述制度规定,力求能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更便利地享受法律援助服务。”陈永康说。

完善法律援助程序

为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这次修订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法律援助的申请提出、案件管辖、审查实施、服务救济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本次修订还总结固化近年刑事司法改革成果,完善值班律师和指定辩护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条例》明确值班律师的具体职责,细化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供法律帮助内容,规定办案机关和监管场所告知义务等。通过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政府有责任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这次修订着眼于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如《条例》完善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制度,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有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等七种情形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此外,还明确了投诉查处制度,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增加冒用法律援助名义谋取利益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订,完善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增加冒用法律援助名义谋取利益的法律责任,细化处罚幅度。

《条例》规定,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对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了细化,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确保受援人获得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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