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立法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难、融资难等问题
组织建设只租不售的产业保障房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针对“用地难”问题,《条例》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加强土地供应保障。《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
二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根据《条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只租不售的产业保障房,盘活现有存量用地、国有闲置厂房、专业市场等资源,支持建设高标准、专用型厂房,并完善基础设施及其配套。
三是增加灵活土地供给方式。《条例》指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产业用地供给方式供应土地;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工业物业产权分割。
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
针对民营经济融资困难,《条例》主要从引导开展综合信用评价、落实提升贷款占比、设定融资风险补偿、降低融资担保要求等方面进行规定。
如在落实提升贷款占比方面,《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在设定融资风险补偿方面,地方金融管理、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普惠贷款、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向民营经济组织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降低担保费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者取消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要求。
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人才标准
在人才要素保障方面,《条例》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其他紧缺人才,按照规定在入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便利。
此外,《条例》规定,健全人才职称评审和培育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人才职称评审标准,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推动高校、职业院校等与民营经济组织建立人才培养合作模式。
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制定过程中高度关注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其中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设置歧视性条件。
此外,要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拖欠、变相拖欠款项,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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