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租赁企业须设资金监管账户 单次收租超3个月应纳入监管
通知施行两月内企业须设监管账户
《通知》明确,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其住房租赁资金应按照通知规定纳入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本通知发布前已推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5月27日)起两个月内设立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监管账户时,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账户内资金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及流程等。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将监管账户资金信息及时推送至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受监管企业须将租金押金纳入账户
《通知》就实施租赁资金监管规定了相关条件。
监管范围和方式方面,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监管银行对该批资金进行监管,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的时间、租金金额等信息,按照监管协议约定予以释放。
监管资金解除条件方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资金解除监管、予以释放:租赁合同期满的;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租赁关系终止的;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属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住房租赁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划拨支付装修改造房屋等必要费用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属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住房租赁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划拨支付装修改造房屋等必要费用的,应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监管银行根据该平台推送信息及监管协议的约定释放相应资金。
其他类别房源资金监管参照执行
《通知》涉及的主要是普通住房,在广州市场中的商业办公、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产品,又将如何执行?
《通知》规定,对于非居住用房,例如广州全市实际用途为长租住房的商业办公、旅馆等非居住房屋,其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例如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出租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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