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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街坊:“电鸡”进公园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发布时间:2024-06-18 09:24:14来源:
6月17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部分)(以下简称“基准表”)的通知。

针对4种违法行为,基准表明确了较轻、一般、较重三种违法档次的具体处罚标准。比如,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公园的,较轻违法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属初次违法的,处警告。

一般违法为: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公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不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为:机动车进入公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公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不属初次违法,妨碍查处违法行为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另外,违反公园管理单位车辆、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安全管理具体措施的,属较重档次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基准表还指出,随意放生境内陆生野生动物,已经危害生态系统的,较轻违法为:随意放生境内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已经危害生态系统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为:随意放生境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已经危害生态系统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为:随意放生境内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已经危害生态系统的,随意放生境内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已经危害生态系统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的,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也可按上述违法行为相关基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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