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职业性中暑”诊断以获得工伤认定
《检察日报》不久前刊载文章《工伤保障,不能卡在半路上》,介绍了一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帮助劳动者获得工伤认定的个案。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建筑工人在作业状态下突发热射病晕倒并于数日后死亡,家属奔波近6年未获工伤认定。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案件中的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该案也是四川省首个将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认定为工伤的司法案例。
在广东,户外作业出现中暑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情况如何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管理办公室主任李斌向记者介绍,职业性中暑分为职业性热射病、职业性热痉挛和职业性热衰竭三种类型。“2020年以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职业性中暑病例百余例,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可能与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职业病诊断及工伤认定人数增多有关。”
职业性中暑的鉴定、认定、举证难,这些情况是真的吗?李斌表示,我国职业病防治立法中诊断职业病涉及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归因诊断。也就是说,除了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外,还要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
“诊断职业性中暑的确存在一定难度。”李斌认为,“具体到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工作中,临床明确诊断为热射病的患者,其‘发病前有明确的高温职业暴露史’是职业病诊断最关键依据。”
李斌指出,这个依据的采集有两个难点,其一,职业史认定存在争议,部分劳动者是临时雇佣或劳务派遣用工,维权相对困难;其二,劳动者个人提交职业病诊断及申请工伤的比例不高,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轻症患者往往不提请职业病诊断及工伤认定。或者发生中暑时,劳动者未有意识提请职业病诊断,往往过后较长一段时间想诊断时因资料不齐全难以诊断。
另外,依据相关法律条目,个别从业人员无法提请职业病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规定,个别劳动者不适用于以上三点,无法在工作地点所在地提请职业病诊断。
李斌举例说:“像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居住地频繁更换,无法适用‘劳动者经常居住地’。同时,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往往与中暑实际发生地不一致,因此符合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属地与工作地点所在地并不一致,进而导致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确认‘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存在困难。”
据悉,按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有关企业需参照广东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如外卖小哥、快递员等)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可领300元。
除了发放津贴,专家还建议科学调整高温下劳动者的作息时间,落实轮休和缩短工作时间等规定,避免劳动者顶着烈日酷暑加班干活。同时,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政策宣传,提高他们的职业健康防护知识及维权意识。
李斌指出,劳动者在工作中一旦中暑,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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