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改扩建停车场至少具备总车位10-15%充电设施
《办法》要求,自 4 月 1 日起,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一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 15%、二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 12%、三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 10%”的标准配建充电设施。快充停车位占比应当不少于总充电停车位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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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包括:内环以内地区,市级副中心(包括徐家汇、花木、江湾-五角场、真如地区),五个新城,世博地区及新能源重点发展地区(包括嘉定国际汽车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虹桥商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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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包括: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内外环间、郊区新城、闵行区、嘉定区、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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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包括:除上述两类地区外的其他区域。
此外,《办法》指出,既有公共停车场(库)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的配建比例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 5%(含)以上,其中快充停车位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 1.5%(含)以上。
查看《办法》发现,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 7kW,快充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 6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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